"撤三驳回"涉及到商标法中的“撤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当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确保商标资源得到实际使用,维护商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