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时间

  • 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走进误区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商标局有权通知商标注册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商标局可能会依法撤销其商标,近两年的数据表明,商标局因三年未使用商标而撤销的申请占50%以上,这也意味着大多数提出撤销申请的方都是有充分依据……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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