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提起撤销申请时,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相关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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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提起撤销申请时,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相关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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