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时,申请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复审请求,驳回复审主要涉及的条款包括:
1.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初步审查
– 当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如果不符合注册条件,商标局会依据第三十一条进行驳回。
2.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公告异议
– 如果商标在公告期内遭到异议,且异议成立,也会依据第三十二条进行驳回。
3.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复审程序
– 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复审决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法院诉讼
–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表格
条款 | 内容概述 |
第三十一条 | 初步审查阶段的驳回依据 |
第三十二条 | 公告异议阶段的驳回依据 |
第三十三条 | 提出复审请求的程序 |
第三十四条 | 复审决定的时间限制及通知 |
第三十五条 | 不服复审决定时的法院诉讼途径 |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复审请求被驳回,我还可以做什么?
A1: 如果复审请求被驳回,您仍然有权利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Q2: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A2: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缺乏显著性、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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