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驳回复审的依据条款具体是哪些?

驳回复审依据商标法多少条

商标法中驳回复审的依据条款具体是哪些?

在处理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时,申请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复审请求,驳回复审主要涉及的条款包括:

1.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初步审查

– 当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如果不符合注册条件,商标局会依据第三十一条进行驳回。

2.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公告异议

– 如果商标在公告期内遭到异议,且异议成立,也会依据第三十二条进行驳回。

3.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复审程序

– 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复审决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法院诉讼

–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表格

条款 内容概述
第三十一条 初步审查阶段的驳回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告异议阶段的驳回依据
第三十三条 提出复审请求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复审决定的时间限制及通知
第三十五条 不服复审决定时的法院诉讼途径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复审请求被驳回,我还可以做什么?

A1: 如果复审请求被驳回,您仍然有权利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Q2: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A2: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缺乏显著性、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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