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是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商业使用的商标,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的法律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未被商业使用,该商标就可能受到他人的撤销申请,也就是所谓的“撤三”行为,这项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商标的实际使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商标权利的滥用,以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当商标注册后,如果注册人没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甚至有可能从未使用过,则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商标法对此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这种申请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也可以通过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当面办理,或者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如果商标局接受了撤三申请,并经过审理发现注册商标确实连续三年未被使用,商标局将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注册人对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商标撤三制度的适用,还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商标注册人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必须确保使用行为能够被证实,在使用商标时,注册人需要保留足够的使用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撤三申请,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广告资料、产品照片等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材料。
商标的撤三是一种商标法律制度,旨在清理那些已经注册但未被商业使用的商标,以此推动商标的实际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商标法促进商标真实使用的宗旨,也为保障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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