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存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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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 | 根据《商标法》第12条,商品的通用形状或者是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以及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些三维标志是不允许注册的。 |
显著性要求 |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如果一个三维标志过于普通或者是常见的商品形状,它可能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功能性原则 | 如果一个三维形状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而不能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形状就被视为具有“功能性”,一个特定设计的工具手柄如果是为了使工具更易于使用,那么其形状就具有实用性,不应成为商标。 |
防止垄断 | 避免通过注册商标而对某些实用或美观形状实现垄断,保证市场上其他生产者能公平竞争,是法律限制注册三维标志为商标的重要原因。 |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果一个三维标志已广为人知,它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答:即便是广为人知的三维标志,也必须满足商标法的要求,包括不具有功能性、不违反公序良俗等,知名度可以增强其显著性,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2、问:是否所有新颖的三维形状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答:并不是所有新颖的三维形状都可以注册,该形状还需要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并且不得具有功能性或其他排除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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