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
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不具有实用性:发明不能制造或者使用,或不产生有益的效果。
不具有新颖性:发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不具有创造性: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形式要求不符
文件不齐全:提交的申请文件缺失必要的部分,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格式不当: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例如文字描述不清楚、图纸不符合要求等。
法律禁止的内容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发明创造的目的或使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德。
妨害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
专利权授予条件不符
超出保护范围: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创造范畴。
多重申请:同一发明创造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属于按照规定不得重复授权的情况。
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缴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审查费等费用。
撤回申请: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主动撤回专利申请。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项发明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但申请人不知情,该发明还能获得专利吗?
A1: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使用,那么这项发明将丧失新颖性,通常不能获得专利权,申请人的知情与否不影响新颖性的判断。
Q2: 若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A2: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过程中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来纠正错误,修改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且需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修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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