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小标题 | 详细内容 |
1. 概述 |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包含十二编内容,涉及一般规定、组织机构、实体法等。 |
2. 发明类型 | 须为产品或方法发明。 |
3. 新颖性要求 | 发明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特定情况下6个月内的公开不影响新颖性。 |
4. 创造性标准 | 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
5. 工业适用性 | 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
6. 披露要求 | 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
7. 申请限制 | 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
8. 排除专利性的客体 | 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
9. 地理范围与生效 | 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还可以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 |
10. 优先权证明文件 | 若要求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供DAS接入码或递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的纸质优先权证明文件。 |
11. 成员国与生效程序 | 申请人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当申请依照公约授予欧洲专利后,该授权申请在成员国的生效还需要一个国内注册程序。 |
12. 专利保护期限 | 《欧洲专利公约》仅对发明提供专利保护,专利权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何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
A1: 一项发明如果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则认为具有新颖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明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已公开,这种公开若不是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则不会影响发明的新颖性。
Q2: 什么是“国内注册程序”,它在欧洲专利生效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A2: “国内注册程序”指的是欧洲专利在成员国正式生效前,需要在指定的成员国内部完成的注册流程,这个过程是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确保该专利在申请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中正式生效的必要步骤,通过这一程序,欧洲专利得到成员国的国家法律认可,并在该国产生法律效力。
欧洲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过程涉及严格的条件和规范的流程,从确保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到满足披露要求以及遵守申请限制和排除专利性的客体的规定,申请人需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才能成功获得欧洲专利保护,掌握专利的地理生效范围及其在成员国内部的注册程序也是确保专利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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