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旨在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审查的相关规则和标准,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公正性,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在面临无效宣告请求时的审查过程。
审查原则
客观公正
审查员应保证审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所有决定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合法性
所有审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全面审查
审查应全面考虑所有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法律文件,确保决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审查流程
1. 接收请求
–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确认请求书的完整性和符合形式要求。
2. 初步审查
– 检查请求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
– 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正。
3. 实质审查
– 分析专利文本和对比现有技术。
– 评估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判断是否存在无效理由。
4. 作出决定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 发布决定通知。
审查标准
新颖性
– 对比申请日之前的公开资料。
– 判断是否属于公知技术。
创造性
– 评估与现有技术的差异。
– 判断是否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实用性
– 验证是否可以制造和使用。
– 确认是否能产生积极效果。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被请求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发现该专利明显缺乏新颖性,但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如何处理?
A1: 根据审查标准,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在新颖性上存在问题,即使其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应依法宣告无效,因为根据专利法,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Q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决定不满意,有哪些途径可以采取?
A2: 如果申请人对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后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复审结果仍不理想,还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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