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异议与无效宣告,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专利异议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都是针对专利权的质疑,但它们的依据、程序和效果有所不同。

专利异议与无效宣告,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1、依据不同:

专利异议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告后,但在专利权授予前,任何人都可以对该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求;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未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等。

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都可以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的理由主要包括: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求;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未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

2、程序不同:

专利异议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会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或答辩,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修改或答辩的内容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请求成立,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无效宣告通知后进行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答辩内容决定是否维持专利权。

3、效果不同:

专利异议请求:如果异议成立,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答辩,如果修改或答辩成功,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如果修改或答辩失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无法获得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如果请求成立,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保护,如果答辩成功,专利权将继续有效。

专利异议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都是针对专利权的质疑,但它们的依据、程序和效果有所不同,专利异议请求是在专利申请阶段提出的,主要针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问题;而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权授予后提出的,主要针对专利权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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