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词语
1、通用名称和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语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笔记本”对于笔记本电脑商品而言,是不宜注册为商标的。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表述,如“超级清洁”用于清洁剂上,也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2、缺乏显著特征的词语
– 如果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即它不能明显地区分出申请者的商品或服务,那么这样的标志也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不过,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其注册申请可能会被批准。
3、国家名称、旗帜及相关标志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均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通常也是禁止注册的,除非有特殊的国际协议规定。
4、官方印记及特定地名
– 官方印记,包括政府或相关权威机构使用的印章、徽章等,若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这类标记也是禁止注册的。
– 县级以上的地名以及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如果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造成该地名的独占权问题,所以通常也是不允许的。
5、有害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
– 如果某些词语包含夸大宣传的信息或可能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危害,它们同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包括不规范使用成语或对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产生消极作用的词语,这类词语若作为商标注册,会对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因而也是禁止注册的。
1、如果一个标志在注册前已经广泛使用且获得了显著特征,是否一定能注册商标?
答:即便一个标志在注册前已经获得了显著特征,还需要满足其他商标注册的条件,如不得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与已注册或知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只有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才能被批准注册。
2、外国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答:外国地名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有特殊的国际协议规定或许可,使用外国地名注册商标需谨慎考虑可能的法律限制和国际条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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