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绝对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因申请的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拒绝注册的情形,商标被绝对驳回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禁用条款:如果申请的商标含有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内容,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或者包含有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等不良影响的内容,将被直接驳回。
2、缺乏显著性: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如果申请的商标是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行业内普遍认知的符号等,且没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则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3、侵犯他人权利: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会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而被驳回。
4、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如果申请的商标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词汇组成,且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可能会被驳回。
5、其他法律规定的驳回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中含有误导公众的元素,如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或者是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
以下是一个单元表格,列出了一些常见的绝对驳回理由及其说明:
驳回理由 | 说明 |
违反禁用条款 | 包含国家名称、国旗等法律禁止的内容 |
缺乏显著性 | 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无法区分来源 |
侵犯他人权利 | 与他人已注册或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 | 直接表示商品特性且未获第二含义的词汇 |
其他法律规定 | 误导公众、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内容 |
当商标注册申请遭遇绝对驳回时,申请人通常有以下几种应对策略:
– 修改商标:根据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对商标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符合注册要求。
– 提供证据: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
– 异议/复审:如果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当,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
– 放弃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或无法解决驳回理由中的问题,可以选择放弃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的绝对驳回是基于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明确条款,旨在确保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特性,申请人在面对驳回决定时,应仔细分析驳回理由,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期达成商标注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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