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带通常属于第18类商标类目,这一类别主要涵盖了皮革和仿皮革制品,在具体的分类中,皮带被细分为几个不同的小项,这些小项包括了不同种类和用途的皮带产品,以下是详细的分类表格:
小标题 | 详细内容 |
1801 – 皮革 | 主要包括各种动物皮革以及由皮革制成的半成品。 |
1802 – 旅行用皮具 | 包括行李箱、旅行包等皮革制品。 |
1804 – 皮制带子 | 涵盖各种皮制的腰带、肩带等。 |
1805 – 皮制服饰用品 | 包括皮手套、皮夹克、皮鞋等服装及配饰。 |
1806 – 裘皮 | 涉及裘皮服装及制品。 |
1810 – 雨伞、阳伞及其配件 | 包括雨伞套、伞柄等与皮带有关联的皮革制品。 |
1811 – 动物皮 | 指未经加工的动物生皮。 |
1812 – 运动用手提包等 | 包括高尔夫球袋、篮球袋等运动相关的皮革制品。 |
1813 – 动物皮制成品 | 涉及动物皮制成的各种成品,如皮带、皮靴等。 |
1814 – 非贵重金属所制之携带物 | 包括非贵重金属制的箱子、提包、钱夹等。 |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个品牌除了生产皮带还生产其他皮革产品,应该如何注册商标?
A1: 如果品牌生产的多种皮革产品覆盖了不同的小项,那么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根据实际生产的产品范围选择相应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注册,如果一个品牌既生产皮带(1804)也生产皮手套(1805),则需要分别在这两个小项下进行商标注册。
Q2: 皮带商标注册是否需要提供实物样品?
A2: 商标注册一般不需要提供实物样品,但需要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对于皮带而言,申请人需要明确指出皮带的种类、材质、设计特点等信息,以便准确归类并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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