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宝作为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电力补充工具,通常被归类于国际商标分类(尼斯分类)的第9类,第9类主要包括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救生和教学用仪器及装置;音响、通讯、唱片、录音和复制设备;磁性数据载体,以及各类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设备和器具。
详细类别划分
0901组 –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 包含计算机硬件、软件等。
0902组 – 录音、录像及数据处理设备
– 涉及音频和视频记录与播放设备。
0903组 – 音像传输设备
– 包括电视、无线电广播接收器等。
0904组 – 音频和视频设备
– 涵盖扬声器、耳机、麦克风等。
0905组 – 测量、检验、救生和导航设备
– 如测量仪器、导航系统等。
0906组 – 信号装置
– 包括信号灯、交通信号设备等。
0907组 – 电信设备
– 涉及电话、数据传输设备等。
0908组 – 声音、图像传输设备
– 包括传真机、电视会议系统等。
0909组 – 磁性数据载体
– 如磁带、磁盘等。
0910组 – 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通用设备
– 包括变压器、电池充电器等。
0911组 – 照明设备
– 涉及各种灯具和照明装置。
0912组 – 安全运输设备
– 如防盗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等。
0913组 – 计量仪表
– 如电表、水表等。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想注册一个充电宝的品牌,我应该在第9类的哪个小组中申请?
A1: 你应该在第9类的0910组中申请,因为充电宝属于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通用设备。
Q2: 如果我的充电宝具有无线充电功能,是否会影响商标注册的类别?
A2: 不会影响商标注册的类别,无论是有线充电还是无线充电的充电宝,它们都属于第9类的0910组,如果你的充电宝还具备其他特殊功能,比如内置蓝牙模块等,你可能还需要考虑第9类中的其他相关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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