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根据1982年颁布并于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
主要职责 | 承担商标审查注册、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参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参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参与商标领域政策研究;参与商标信息化建设、商标信息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工作;承担对商标审查协作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商标审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内设机构 | 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 |
人员编制 | 根据2019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编制405人。 |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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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商标注册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解答: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得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不得有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不得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2、问题:如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解答: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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