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包括先申请原则、显著性原则、不与在先权利冲突原则、合法性原则和诚信原则。这些原则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合法性和不侵犯他人权益,同时鼓励诚实守信的商业行为。
申请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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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定义 |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对在后的申请予以驳回。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作用 | 该原则确保了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防止因同一商标被多人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
自愿注册原则
说明 | |
定义 | 自愿注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其意愿,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特例 | 对于烟草制品等极少数商品,国家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即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使用在先原则
说明 | |
定义 | 使用在先原则是在无法判定申请在先的情况下采用的补充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作用 | 该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如果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则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2、问: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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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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