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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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性质

定义: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性质: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尽管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优先权可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分类

类别 描述
一般优先权 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享有的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权。

国际与国内优先权

类别 描述
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常见问题解答

1、如果在一国递交了专利申请A,在期限内递交了同主题的专利B,专利B可以自动获得优先权吗?

:不可以,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需要主张优先权,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2、递交的在后申请必须和在先申请一模一样才可以要求优先权吗?

:不需要,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3、如果在先申请被撤回了,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会受影响吗?

:不会,根据《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和独立性的规定,“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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