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制度是指注册商标若连续三年未被使用,可被撤销的法律规定。
三撤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列出了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等均可认定为商标法所称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提供了关于违法使用的认定、非规范商品的认定等指导。
三撤制度的实施细节
1、申请主体与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
商标局受理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有效使用证据
包括直接贴附、刻印、烙印商标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签上;使用商标于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等;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等。
3、特殊情况
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等原因导致的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
4、复审与诉讼
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而可能涉及行政诉讼。
相关问题与解答
1、如何提出“三撤”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三撤”申请,需说明商标的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商标持有人提交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或理由的,商标将被撤销。
2、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商品交易文书上,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证据需体现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及形成时间等问题,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三撤制度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对于企业而言,合理利用并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利,是避免被“撤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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