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的法律程序。
商标异议的定义和目的
1、定义: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2、目的:商标异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以及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异议的内容和范围
1、:商标异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认为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等。
2、范围: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
商标异议的程序和重要性
1、程序: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
2、重要性:商标异议程序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一:商标异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案:商标异议的法定期限是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2、问题二:商标异议的提出主体有哪些?
答案:商标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异议是商标确权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对商标局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的机会,同时也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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