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具有独特识别功能并受法律保护。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说明 | |
声明要求 | 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 |
图样要求 | 商标图样应为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且必须以虚线表示。 |
商标说明 | 申请人需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
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显著性的审查
缺乏显著性:若颜色组合仅由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包装物的通用颜色构成,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性,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如果两个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和排列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与其他类型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相同、近似的审查要求。
不予注册的情形
违反法律规定:颜色组合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容易导致混淆: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特定商品的限制:如白色不能在牛奶上注册,红色与黑色组合不能在轿车上注册等。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一:颜色组合商标与指定颜色商标有什么区别?
解答: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组成,没有固定的形状,其显著性在于颜色组合,而指定颜色商标包含文字或图形等要素,是这些要素与颜色的结合,形状是固定的。
2、问题二: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如何获得?
解答:颜色组合商标通常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性,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大量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情况,从而获得显著性。
颜色组合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商标形式,其注册和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了解其特点和要求,有助于企业在品牌建设中更好地运用这一商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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