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续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商标优先权的基本概念
定义: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巴黎公约》也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一定期限的优先权。
适用对象:商标优先权适用于巴黎公约或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这些申请人可以在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要求优先权,其申请日期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对待。
商标优先权的取得条件
时间条件: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主体条件:申请人必须与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包括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
申请条件:前后两次申请必须是就相同商品项目以同一商标提出的,申请人在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的办理流程
准备申请书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缴纳规费: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领取《优先权证明书》: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注意事项
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2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领取《优先权证明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一:商标优先权的有效期是多久?
解答:商标优先权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为3个月,自新申请提出之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
2、问题二: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文件,是否还能享有优先权?
解答: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相关手续,以确保能够成功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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