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火机注册的商标类别主要包括第34类和第11类。第34类主要涉及烟草及其用品,而第11类则涵盖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等。这两类分别对应了打火机在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应用。
第34类
吸烟用打火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际分类表,打火机主要被归类为第34类商品,特别是其中的吸烟用打火机,这一类包括了各种用于点燃香烟、雪茄等烟草产品的专用打火机。
烟具及其配件:除了吸烟用的打火机外,第34类也包括其他与烟草使用相关的产品,如烟灰缸、火柴(包括安全火柴)、烟斗等,这些产品通常与吸烟用打火机一起在零售环境中销售,因此在同一类别下进行商标注册有助于保护品牌的整体性。
第11类
非医用代步车:在第11类中,虽然主要涉及照明、加热设备等产品,但也包括一些特定类型的打火机,尤其是那些设计用于户外活动或特殊场合的便携式点火装置。
照明设备:这一类别中的打火机可能包括那些具有装饰性或多功能性的款式,比如带有手电筒功能的打火机等。
对于打算注册打火机品牌的企业或个人而言,理解不同类别下的具体要求和保护范围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品牌的市场定位,还影响到未来可能的扩展方向和法律保护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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