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专利案件法院管辖概述
专利案件是指涉及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权限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案件的法院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管辖:即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地域管辖是专利案件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主要考虑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2、级别管辖: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级别管辖是专利案件法院管辖的补充原则,主要考虑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
3、专属管辖:即对涉外专利案件、重大专利侵权案件和其他特定类型的专利案件,由特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专属管辖是为了保证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对特定类型的专利案件实行特殊规定。
4、协议管辖:即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利案件,协议管辖是当事人自愿选择法院管辖的一种方式,有利于解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间的矛盾。
专利案件法院管辖的具体规定
1、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即原告只需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先行诉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普通管辖权,即被告应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答辩状和证据。
(2)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当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时,可以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对管辖权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专利侵权诉讼的级别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而言,涉及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专利侵权诉讼的级别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的级别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标的额:涉及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涉及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涉及的技术领域较广,技术问题较复杂;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涉及的技术领域较窄,技术问题较简单。
3、专属管辖
(1)涉外专利案件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专利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3)其他特定类型的专利案件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特定类型的专利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利案件,协议管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协议管辖的具体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达成协议选择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利案件,达成协议后,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确定的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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