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这种商标的独特性在于其颜色的搭配和组合方式,而非文字、图形等传统元素。
2、特点
必须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单一颜色无法构成颜色组合商标。
纯粹由颜色构成:不能包含文字、图形等其他元素。
比例或方式相对确定:颜色的组合方式应保持一致,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二、颜色组合商标的应用
1、商品表面覆盖:颜色组合可以覆盖于商品的整个表面或部分位置,如电池的阳极古铜色和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
2、包装与装潢:在提供服务时,颜色组合可用于包装、装潢等,如紫色和黄色应用于健身俱乐部的内墙和器材。
3、商品特定位置使用:颜色组合也可以用于商品的部分特定位置,如汽车引擎盖和驾驶室使用橙色,吊杆使用奶油色。
三、颜色组合商标与彩色商标的区别
1、显著性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仅在于颜色,而彩色商标的显著性由颜色和图形、文字等共同构成。
2、颜色数量要求:颜色组合商标至少有两种颜色,而彩色商标对颜色数量无此要求。
3、近似判断:颜色组合商标只与相同或相似的颜色近似,而彩色商标的近似判断需考量图形、颜色及整体视觉效果。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1、声明要求: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
2、图样要求:商标图样应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虚线图形轮廓(不得以实线表示)。
3、颜色说明:申请人需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五、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1、显著性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2、相同、近似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如果两商标的颜色组合和排列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则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六、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
2、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的。
3、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如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
七、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提高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
答: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消费者逐渐将该颜色组合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从而增强其显著性,选择独特且易于识别的颜色组合也是提高显著性的关键。
问题2:如果我想注册一个包含颜色但也包括文字或图形的商标,应该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注册的是彩色商标而不是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时,确保你的商标图样中包含了所选的颜色以及文字或图形元素,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这一点,遵循商标局关于彩色商标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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