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3、申请人国籍/地区: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二、代理机构信息(如适用)
如果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需在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三、商标申请声明
如果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应在“商标申请声明”栏进行声明,并附送相关文件。
四、要求优先权声明(如适用)
如果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需选择相应的优先权类型,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五、申请人章戳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六、代理机构章戳(如适用)
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七、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八、商标说明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九、类别、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十、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如适用)
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十二、相关问题与解答栏目
1、如何确定申报类别?
要确定申报类别,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用途来选择相应的类别,如果商品或服务在区分表中没有明确列出,可以选择最接近的类别进行申报。
2、尼斯分类是什么?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尼斯分类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全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根据尼斯分类制定的,用于指导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选择,该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不同的类别,并为每一类提供了详细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列表,便于申请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别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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