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2、起源国待遇原则: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3、第三国待遇原则: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二、著作权的主体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等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三、著作权的客体
1、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包括音乐作品、戏剧剧本、舞蹈动作设计及程序编排等。
4、美术、建筑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再现客观物体形象的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等。
1、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财产权: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六、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解答:“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问题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解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作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内的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等,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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