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使用的规范
1、商标的使用方式
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如汽车制造企业将商标镶嵌在车头或后备箱等部位,计算机制造企业将商标镶嵌在显示屏或主机上。
用于商品的包装和容器:如食品、药品等需要包装的商品,酒类、油类等液体商品需要容器盛装。
交易文书上的使用:如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等。
广告宣传中的使用:如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企业的商标。
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如展销会上的展销摊位、企业招待酒会现场等。
2、商标的使用目的
识别商品来源: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何处或哪个企业。
二、商标使用的法律要求
1、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避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三、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判断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答: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问题2:如何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
答: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并参照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认定,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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