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23
一、总则
1、目的: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主管机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申请文件: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4、申请方式: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或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5、优先权: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在后续的申请中主张优先权,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的审查以及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
2、审查结果:初步审定公告后,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2、变更: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五、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无效情形: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无效程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1、使用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禁用的标志。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附则
1、施行日期: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九、相关问题与解答栏目
1、Q1: 商标注册成功后,是否意味着在所有类别上都受到保护?
A1: 不是,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果需要在多个类别上获得保护,应在申请时指定多个类别。
2、Q2: 商标注册被驳回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A2: 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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