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子是一个注册于1991年3月30日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该商标注册人为卓某伟,经过数次转让,目前注册人仍为卓某伟。
以下是关于椰子商标的详细说明:
1、基本信息
注册信息:第384939号文字商标“椰子”,注册日期为1991年3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中。
当前注册人:卓某伟。
许可情况:卓某伟将该商标许可给沈某春使用,后者又许可给大掌柜公司使用。
2、法律纠纷
案件背景: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掌柜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案。
争议焦点:佰良公司在推广其生产的“Dliziz丁丽姿”品牌运动鞋时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大掌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椰子鞋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佰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大掌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涉案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除了对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分析外,涉案人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也是判断商标侵权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4、案例分析
描述性使用:被告佰良公司辩称,椰子款鞋或椰子鞋是一种通用的鞋款名称,为类似Adidas旗下yeezy品牌的一个鞋款的通称,佰良公司在商品详情的商品属性里面明确填写了公司的品牌,并在最重要与必要的地方明确标识了品牌属性,产品广告标题使用“椰子”仅起到宣传用途。
法院观点:两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椰子鞋”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被告使用“椰子鞋”字样仅是对其产品款式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或者刻意突出“椰子”字样,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以下是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栏目:
问题1:什么是描述性使用?
答:描述性使用,又称叙述性使用或说明性使用,是指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进行的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包括对自己名称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描述等,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由于含有描述性成分的商标缺乏先天显著性,在发挥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效果上明显低于其第一含义的指代使用,如果禁止他人的正当性使用,显然是将一种公共资源演变为一种垄断性资源,这对于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对于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是有害的。
问题2:如何界定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
答: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未能对该商标有效地持续性使用、宣传,可能随着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变化,使得该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淡化甚至成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显著性较弱,难以用来区分商品来源,其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描述其商品或服务,属于合理性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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