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审理是指法院在开庭时,通过法官、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和辩论来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式。
口头审理是一种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的案件审理模式,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商评委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是在商评委的主持下,由案件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当场进行质证,以确定证据效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事实,保障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口头审理通常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对于审理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简单案件,经合议组一致同意,也可以由主审员代表合议组出席并主持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包括线下审理、线上审理以及线下与线上审理相结合等方式,具体的审理形式是依据案情来确定,并由合议组决定选择何种审理方式。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及时提交回执;二是要注意遵守口头审理的程序和纪律;三是要准备好必备的证明文件;四是要跟随合议组的思路,将焦点集中在合议组提出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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