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两大类,具体权利如下:
一、著作权(狭义的音乐作品)
1、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邻接权(广义的音乐作品)
1、表演者权
表明身份权: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租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制作者权
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发行权: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权利。
3、广播组织者权
播放权:播放或录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许可权:许可他人播放或录制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音乐产权中的“改编权”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改编权”是指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对原音乐作品的旋律、节奏、和声等进行改编,或者重新填词等行为,都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改编权许可,将一首流行歌曲改编成不同风格的版本,或者将其翻译成其他语言并进行演唱,都需要事先获得原作者的授权。
问题2:在数字时代,音乐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理解?
答:“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涵盖了在音乐平台上在线播放、下载音乐等行为,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这一权利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保障了音乐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传播和使用,并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收益来源,当用户在音乐流媒体平台上收听或下载音乐时,平台需要向音乐版权持有人支付相应的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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