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在使用该商标,可能会涉及到商标的在先使用权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适用条件
条件 | 描述 | |
时间优先 | 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 |
商品或服务相似性 | 商标使用必须是在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 |
影响力 | 商标使用必须是在公开场合或商业活动中进行的,而且在对应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的影响力,即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商业知名度和认可度 | |
善意使用 | 使用应当出于善意而非不正当竞争目的 |
3、案例分析
马某与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周大福公司因在“骄人”系列钻饰图片中使用“骄人”等相关标识并取得一定知名度,被裁定其使用具有正当性。
红炉磨坊公司使用的“红炉磨坊”字号与企业名称注册时间远早于王某所主张的第4710583号“红炉”商标申请日,且已取得相当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因海林公司早在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使得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海林公司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4、注意事项
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后不可以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商标的图样,但是使商标更加有区别性的除外。
如果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在先使用权,抗辩理由不成立。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
A1: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如果能够证明该商标在特定区域内与商品和服务来源形成稳定的联系,并承载了一定的经济价值,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Q2: 如果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我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停止使用?
A2: 如果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与你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即他人在先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有一定影响、出于善意),那么你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你有权要求其在商标上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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