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或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等提出不同意见时,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异议,书面异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异议的主体:提出书面异议的主体通常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异议的内容:书面异议的内容主要涉及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等方面,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对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的异议;
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异议;
对仲裁庭成员是否具备资格的异议;
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异议等。
3、异议的形式:书面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通常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指出异议的具体内容、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4、异议的处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撤销仲裁裁决、重新组成仲裁庭等;如果异议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5、异议的时效:书面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异议权利,具体的时效要求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需要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提出书面异议?
答:提出书面异议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准备一份正式的异议申请书,明确指出异议的具体内容、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2、将申请书递交给仲裁委员会,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提交;
3、等待仲裁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问题2:书面异议的时效是多久?
答:书面异议的时效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需要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具体的时效要求可以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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