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不仅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还享有跨类保护,即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下是对驰名商标的详细说明:
一、基本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规则。
2、《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材料和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
3、《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
三、权利保护
1.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驰名认定原则
1、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在个案中进行认定。
2、被动保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机关并不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而是在出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地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按需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权利人提出保护请求和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而进行的认定,不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五、认定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
六、认定途径
1、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2、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什么是驰名商标?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则,其他相关条款规定了对侵犯驰名商标的异议、宣告无效程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问: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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