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商标注册详细介绍
一、商标
1、定义:商标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保护品牌,帮助客户在市场上识别产品或服务,商标可以是短语、单词、字母、颜色、声音、气味、图像、动作、包装或这些元素的任意组合。
2、立法: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是澳大利亚商标注册的主管机构,负责处理与商标、专利、设计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主要的商标法是《1995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5),该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程序、权利、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相关事项。
二、商标类型
类别 | 描述 |
文字或短语商标 | 包含数字、字母、单词或短语,如欧莱雅的“Because I’m worth it”。 |
花体字商标 | 包含特定、精美字体样式的单词或短语,如福特的草书字体。 |
非英语商标 | 包含用罗马字符书写的非英语单词,申请时需翻译成英语并转写为罗马字符,如“Volkswagen”(大众汽车)。 |
图标或图形商标 | 包含图标或图片,包含文字的标志也属于图形商标,如耐克的勾形标志。 |
系列商标 | 包含相关商标系列,主要识别特征相同,仅在部分属性上有差异,需在同一申请中包含系列中的所有商标。 |
颜色商标 | 包含颜色或颜色的组合。 |
形状商标 | 包含三维形状,形状商标不能为常见形状,如普通鞋盒或葡萄酒瓶。 |
声音商标 | 包含具有区别性的声音,需包含音频文件、描述和图形表示。 |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类型
类型 | 描述 |
缺乏区分性 | 商标描述性、通用或与申请商品和服务类别直接相关,缺乏独特性。 |
误导或欺骗性质 | 商标具有误导消费者或具有欺骗性的内容,例如涉及商品产地、质量或其他特征的虚假陈述。 |
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 | 包含亵渎、淫秽、冒犯性或不道德内容的商标,或者违反澳大利亚法律法规的商标。 |
官方徽章和国际象征 | 未经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涉及国家徽章、旗帜、国际组织标志或其他官方标记。 |
与已注册或已申请商标相似或相同 | 如果商标与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相似或相同,且涉及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
名人名字和肖像 | 未经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涉及名人名字、签名或肖像的商标可能无法注册。 |
地理名称 | 某些情况下,地理名称可能无法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当它们具有描述性或误导性时。 |
四、商标分类
1、一般商标:目的在于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以便消费者在市场中轻松识别。
2、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满足特定标准或具有某些独特特征,有助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证明商标可能涉及特定的品质水平、由特定材料或成分制成、采用特定的生产工艺制造、专门来自或产自特定地理区域。
3、地理标志:表示某种商品源于特定地区,且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归因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
五、申请途径
1、单一国注册: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提交申请。
2、马德里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澳大利亚途径申请。
六、申请前准备工作
1、申请主体要求:必须居住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或委托居住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代理人);计划将商标用于申请中所述的商品和/或服务。
2、商标检索:在申请注册商标前,请务必检索现有商标,确保拟注册的商标尚未被他人注册,可以通过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同名查询和高级搜索。
七、申请流程
1、商标查询并申请提交到澳大利亚商标局:首先进行详细的商标查询,确保没有近似商标存在,然后正式提交申请。
2、官方受理:电子受理回执文档(受理通知书),其中包含有申请主体信息、申请日、申请号等。
3、官审阶段:澳洲商标局审核员进行审查,此过程大约需要25个月。
4、公示期:如果顺利通过官审,进入公示期,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对公示期的商标提出异议。
5、核准注册:从申请到颁发注册证书,顺利的情况需要812个月。
6、邮寄证书:当收到证书之后,会立即安排邮寄保证客户能够快速收到自己的澳大利亚商标证书。
八、申请所需资料
序号 | 资料内容 |
1 | 商标文字或图样 |
2 | 商品或服务类目 |
3 | 申请主体信息(个人名义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义为公司营业执照) |
4 | 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
5 | 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清单等信息 |
6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 |
7 | 商标图样1份图像清晰,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10cm×20cm |
九、保护期限与续展
1、保护期限:澳大利亚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权利人可以在到期日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宽展期内续展需支付额外费用)。
十、注意事项
1、注册在先原则:澳大利亚目前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商标权利人必须在贸易过程中积极使用其商标,如果自注册日起算连续3年未在澳大利亚使用商标,则任何第三方可以以不使用为由申请注销该商标,以防止商标权利人仅为了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而注册多个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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