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定义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四条 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第五条 共同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六条 强制注册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质量管理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可作为商标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定与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驳回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三条 续展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五条 转让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无效情形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无效程序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标使用要求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法使用处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附则
第五十条 解释权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章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一个关于商标注册条例的小表格小编总结示例,它涵盖了商标注册的基本流程和关键时间点:
步骤 | 描述 | 时间限制 |
提交申请 |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 |
形式审查 |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 |
实质审查 |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 | |
初步审定与公告 | 对符合规定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 | 3个月异议期 |
异议处理 | 对公告期间的异议进行处理 | |
核准注册 | 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核准注册 | |
发证 | 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 |
续展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办理续展手续 | 有效期满前12个月,宽展期6个月 |
变更与转让 | 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或转让注册商标 | |
无效宣告 | 对违反规定的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 |
使用管理 | 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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