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地名
一、

1. 定义: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或者开辟的新城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
2. 特点:排他专用,转让,许可使用,继承。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限制注册原则
1. 显著性要求:地名的主要功能在于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地名商标为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难以发挥甄别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2. 防止误导消费者:如果将地名注册商标为一家企业或个人所独占,该企业会在地名上享有排他权,这种排他权可能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尤其是妨碍在该地域范围内的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该地名,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该地域内,而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四、合理使用与保护
1. 合理使用:商标从显著性方面看是有强弱之分的,采用臆造的词汇或任意性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强,而采用公共领域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较弱,相对于强显著性商标,消费者在对弱显著性商标的判断上更容易产生混淆,商标的显著性较弱,意味着其在获得《商标法》保护上在某些方面也要低于强显著性商标,地名商标属于弱显著性商标的范畴,其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

2. 保护:尽管地名商标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一旦注册成功,仍然享有商标权,包括排他专用、转让、许可使用和继承等权利。
五、案例分析
1、“景德镇瓷器”案:虽然“景德镇”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2、“白蒲黄酒”案:白蒲仅是如皋市一乡镇名称,该黄酒商标仅描述了商品的产地,而不传达任何其他信息,属欠缺显著性的商标。
六、相关问题与解答
1、Q: 所有地名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吗?
A: 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Q: 如何判断一个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A: 判断一个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需要考虑该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否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还需要考虑该地名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以及是否符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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