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起源国待遇原则: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3、第三国待遇原则: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的著作权或收归国有某些作品。
三、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如小说、学术著作等。
2、口述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如民歌、流行歌曲、剧本、舞蹈设计等。
4、美术、建筑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
5、摄影作品:借助于摄影器材创作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用于涵盖随着科技和文化发展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
四、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五、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包括署真名、笔名或匿名。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财产权
财产权是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作者带来的财产收益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还体现了对注释权与整理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
七、相关问题与解答
1、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答:“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新闻报道中引用他人作品等。
2、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答: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看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定义,即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还需注意该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排除保护的对象,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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