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蜻蜓公司)针对浙江盛杰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杰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6291765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诉讼请求:红蜻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67716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法院审理
审理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红蜻蜓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但诉争商标的使用仍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法官释法
跨类混淆:是指相关公众认为在后商标的所有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系同一主体或认为二者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混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不受限制的全类保护,其只能在一定限度内保护,而保护程度往往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
反淡化:某一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其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当然地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其要求如果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在看到“在后商标”时通常虽会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能意识到该商品或服务并非由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应认定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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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什么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如果一个公司在先申请注册了一枚商标,是否可以阻止其他公司在后申请注册相似的商标? | 是的,如果一个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那么其他公司在后申请注册相似的商标可能会被认定为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从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注册蜻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是否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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