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一、定义及目的
1、定义: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目的:通过商标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保护企业的品牌权益和市场地位。
二、具体形式
1、商品上的使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服务场所的使用:在服务场所的招牌、服务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等物品上使用商标。
3、交易文书上的使用:在合同文本、发票、收据、报关单据等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

4、广告宣传中的使用: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商标。
5、展览会上的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6、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如赞助活动、举办招待酒会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三、不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声明: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声明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行为。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商标未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商标仅作为赠品使用,未进入商业流通领域。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无实际使用:仅有商标转让或许可行为,但未进行实际使用。
5、象征性使用:仅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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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商标的法律使用?
答:商标的法律使用是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种使用必须是实际且具有商业目的的,能够使相关公众认识到该商标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问: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的使用?
答: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无实际使用;以及仅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这些行为虽然涉及商标,但并未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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