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是专利法规中的术语,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构成要件
1、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2、申请日: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
3、公布日:在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
4、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公开日在后,则损害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法律适用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抵触申请的法律适用,表述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2008年修正)将该条修正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地域要件
专利权本身就拥有地域性的特点,而抵触申请亦是针对“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的专利文件,所以抵触申请仅限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文件,原则上并不适用于中国大陆领域外(境外)的专利文件。
注意事项
1、在先申请必须是本国申请才能构成抵触申请,如果是外国在先申请则不构成抵触申请。
2、抵触申请包括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途径,或者通过PCT途径进入了中国的国际或外国申请。
3、抵触申请中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逻辑关系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内容被在先申请所公开,即构成抵触申请。
4、抵触申请公开后撤回,仍构成抵触申请。
5、抵触申请的申请人限定涵盖了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抵触申请是否可以用来评价创造性?
A1: 不可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
Q2: 如果一个专利申请在提交时不知道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A2: 如果一个专利申请在提交时不知道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建议在申请前进行详细的专利检索,以尽可能发现可能存在的抵触申请,可以找专业的专利代理公司进行咨询和代理申请,以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如果确实存在抵触申请,可以考虑对原申请进行修改或补充,以克服新颖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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