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一份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签订,并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以下是关于《巴黎公约》的详细说明:
一、基本
签订背景:《巴黎公约》的签订背景源于欧洲各国逐渐进入工业文明,新发明和新设计不断涌现,但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抄袭、仿造、变造等不正当竞争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数个工业强国在巴黎签订了该公约。
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成员国:截至2022年7月6日,随着佛得角的正式加入,《巴黎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9个国家,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其成员国。
二、主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同样,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该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其他原则
包括建立管理工业产权的主管机关、发明人有权在专利书上署名、各成员国不准以国内法规定不同为理由拒绝给某些够批准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或宣布专利权无效等。
三、修订与执行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定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公约设有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成员从巴黎联盟的成员中选举产生,但瑞士是当然成员。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答:《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同样,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问题2:中国何时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答: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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