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的一种制度,以下是关于商标异议的详细说明:
1、定义与目的
定义: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
目的: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2、与主体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广泛,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异议主体: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以及非法人。
3、异议答辩与审查
异议答辩: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后,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被异议人(即商标注册申请人)需在限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审查过程: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4、相关时间规定
申请时间: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审查时间:商标法规定的审查时间为十二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5、所需材料与费用
所需材料: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包括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
费用:商标异议的规费为每件500元,商标异议答辩不收取规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一般会收取几千元的服务费。
6、对异议决定的不服
若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若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7、作用与意义
保护利益:商标异议制度有助于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以及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维护秩序: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以下两个问题与解答的栏目:
问题1:商标异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商标异议的法定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问题2: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若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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