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自愿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强制注册: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2、注册原则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集中注册原则
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6、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
7、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原则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8、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作为民事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尽管该原则在学理中往往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但它仍然具备一般条款的属性。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自愿注册原则?
答: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问题2: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答: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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