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局具体承办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序号 | 类别 | 具体内容 |
1 | 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 涉及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等事项的文件材料 |
2 | 商标异议业务类 | 涉及商标异议的文件材料 |
3 | 商标撤销业务类 | 涉及商标撤销的文件材料 |
4 | 商标复审业务类 | 涉及商标复审的文件材料 |
5 | 商标无效业务类 | 涉及商标无效的文件材料 |
6 | 其他类 |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三、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1、归档程序: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在案件审结后及时整理并归档,确保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归档质量审查: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3、电子档案管理: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并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定期备份。
四、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1、保管期限: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2、库房条件: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有害气体的要求。
3、档案鉴定与销毁:对保管期满的商标注册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继续保存,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4、档案利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五、附则
1、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两个与本文相关的问题及其解答:
问题1: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归档?
答:商标注册文件材料的归档应遵循以下步骤:
1、归档程序: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相关文件材料。
2、质量审查: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归档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3、电子档案管理: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并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定期备份。
问题2: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规定如下:
1、永久保管: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定期保管:仅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的文件材料等,分别设定5年或者10年的保管期限。
3、鉴定与销毁: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继续保存,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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