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通用词
一、商标与通用词汇的概念
1、商标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口可乐的商标不仅包含独特的文字书写样式,也有其标志性的瓶身形状(三维标志部分)。
2、通用词汇的定义:通用词汇是指在某一行业或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用来描述某类产品、服务或事物的基本词汇,在食品行业,“面包”“牛奶”就是通用词汇;在服装行业,“衬衫”“裤子”是通用词汇。
二、通用词汇在商标中的使用限制
1、一般情况下的限制:单独的通用词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通用词汇缺乏显著性,它主要是用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共性,如果允许单独的通用词汇作为商标,会造成某个企业对通用名称的垄断,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电脑”这个通用词汇不能作为某个企业的商标。
2、特殊情况下的可注册性:通用词汇经过特殊设计或与其他要素组合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小米在杂粮商品里属于通用名称,并且仅仅表现商品的种类,自然是不能注册的,但小米用于电子设备商品中,不是行业通用词,却能够具有显著特征,所以能注册商标。
三、如何判断通用词是否可以注册商标
1、联系商品和使用环境:通用词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和注册的分类联系起来。“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它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2、显著性和识别性:要判定是否侵犯商标的专用权,就普通商标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如果一个通用词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能便于识别,那么它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四、案例分析
1、嘀嘀打车与滴滴打车:2012年,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注册了“嘀嘀”商标,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随后推出了“滴滴打车”服务,由于“嘀嘀”在软件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法院认定北京小桔科技不构成侵权。
2、法律人商标案:李某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两本书籍封面上使用了“法律人丛书”字样,法院认为,“法律人”作为通用词汇,某出版社有权合理使用,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下是两个与本文相关的问题:
问题1:为什么单独的通用词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答:单独的通用词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通用词汇缺乏显著性,它主要是用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共性,如果允许单独的通用词汇作为商标,会造成某个企业对通用名称的垄断,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问题2:通用词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答:通用词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通用词汇经过特殊设计或与其他要素组合,可能获得商标注册。(2)如果一个通用词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能便于识别,那么它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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