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品属于商标的第十四类或第二十类。
饰品属于商标的第14类和第20类,以下是具体介绍:
1、第14类:主要包括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项链、戒指、耳环、手镯等贵重首饰均属于此类。
2、第20类:包括家具及其部件,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玻璃器皿、镜子、相框等,家居装饰用的塑料或木质饰品一般属于此类。
3、第26类:包括以人造宝石、金属等为材质的装饰品,如人造宝石耳环、塑料手链等。
4、第35类:涉及广告宣传、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服务,珠宝店铺的连锁经营、线上销售及广告宣传均需注册此类别。
5、第40类:涉及珠宝首饰的加工制作。
6、第42类:涉及珠宝鉴定、首饰设计等服务。
7、第36类:涉及首饰出租服务。
8、第45类:涉及珍品估价服务。
9、第6类:包括金属艺术品。
10、第19类:包括石制艺术品。
11、第21类:包括珍珠贝类制品。
12、第20类:包括贝壳类制品。
饰品在商标注册中主要归属于第14类和第20类,但根据饰品的材质、用途和设计风格,还可能涉及到其他多个类别,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全面保护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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