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商标注册
一、背景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签订,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等,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截至2024年,已有179个成员国加入该公约。
二、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即使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应享有同等待遇。
2、优先权原则: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的优先权,这意味着在这六个月内,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其申请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日期。
3、独立性原则:在不同国家申请的商标相互独立,一个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被撤销或无效,不影响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效力。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防止专利权滥用,某项专利自申请日起四年或批准日起三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5、商标的使用: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如果经过一定合理期限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可撤销其注册。
6、驰名商标的保护:各成员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标记,并拒绝注册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三、国际注册程序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本国商标主管机构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书,要求在本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的基础上进行。
2、形式审查:本国商标主管机构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3、国际局登记: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申请,颁发《国际注册证》。
4、实质审查: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商标保护。
四、优先权要求
依据《巴黎公约》,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申请人已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了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在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具体要求如下:
1、书面声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同时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2、副本证明:需要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并需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
3、时间限制:优先权的期间为六个月,从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
五、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利用《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在国际上注册商标?
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允许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在其他国家享有优先权,具体步骤如下:在首次申请的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六个月内向目标国家的商标主管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供首次申请的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这样,申请人可以在目标国家享有与首次申请日期相同的优先权,有助于保护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问题2:《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什么区别?
答:《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主要适用于商标的国际注册,建立了一个中转站的工作模式,即通过本国注册商标为基础,向多个国家延伸保护。《马德里议定书》则是1989年通过的,是对《马德里协定》的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操作性,两者共同构成了马德里体系的法律框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目前有超过100个成员国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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