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29类包括一系列食品类商品,具体如下:

1、肉类产品:如牛肉、猪肉、羊肉等,但主要是已加工的肉产品,如肉干、肉松、香肠等。
2、奶制品:包括牛奶、羊奶等乳制品,以及乳清、乳蛋白等副产品。
3、蛋及蛋制品:各种禽蛋及其加工制品,如咸蛋、松花蛋等。
4、水产品:新鲜及冷冻的水产品,如鱼、虾、蟹等,但以加工过的产品为主,如罐装海鲜等。
5、谷物及谷物制品:如米、面制品(面包、糕点等)以及谷物加工制品(淀粉等)。
6、蔬菜及水果类食品:新鲜及冷冻的蔬菜和水果,如菠菜、苹果等。
7、其他未加工的食品:如天然蜂蜜、燕窝等。

8、饮料类:包括酒精饮料(如啤酒、白酒等)和非酒精饮料(如矿泉水、果汁等),其中茶和咖啡也属于此类商品。
9、其他相关类别:宠物食品和饲料;以谷物为主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食物和流质;膳食补充剂和维生素;以及动物饲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由双方共同办理转让手续。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一:商标未经注册被他人使用算侵权吗?
解答:若商标尚未进行注册,则存在侵犯其他权利所有者权益的风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亦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某人擅自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且在此期间成功完成注册手续,自商标注册之日算起,历经五年之后,如原商标所有者察觉到此问题,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宣告商标无效”的诉讼申请,那么关于该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争议便将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2、问题二:商标第29类不包括哪些产品?
解答:商标第29类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婴儿食品(第五类);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膳食补充剂(第五类);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待孵蛋(第三十一类);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种植用种子(第三十一类)。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商标注册事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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