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创作在商标分类中主要属于第9类和第41类,以下是对这两个类别的详细解释:
一、第9类(科学仪器)
1. 动画片
群组号:0923
具体描述:动画片属于商标分类第9类中的0923群组,这一类还包括计算机游戏软件、眼镜、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等。
2. 相关小项类
计算机游戏软件:群组号0901,注册占比率2.43%。
眼镜:群组号0921,注册占比率2.23%。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群组号0901,注册占比率2.13%。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群组号0901,注册占比率1.89%。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群组号0901,注册占比率1.78%。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群组号0901,注册占比率1.48%。
计算机:群组号0901,注册占比率1.42%。
二、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1. 动漫节目制作
群组号:4105
具体描述:动漫节目制作属于商标分类第41类中的4105群组,这一类还包括教育、书籍出版、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体育野营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经营彩票、文娱活动、录像带发行、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录像带剪辑、配字幕、作曲、摄影报道、新闻记者服务、翻译、手语翻译、录像带录制、微缩摄影、文稿撰写、口译服务、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歌曲创作、剧本编写、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艺术品出租等。
动画创作在商标分类中主要涉及第9类和第41类,具体选择哪个类别取决于动画创作的具体内容和用途,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建议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别,并考虑相关的小项类,以确保商标保护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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